Article 42

In force

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