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负责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计量标准,由使用者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按照规定向依法取得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组织现场核查;对临近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及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检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