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作计量器具,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实行强制检定的,由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