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