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限制条件;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