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限制条件;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