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由省出版管理部门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交流。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