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货币补偿,由原受赠人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因城市改造、布局调整等原因导致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需要撤销、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

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该工程项目被征收、撤销、合并后重建的工程或者所得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原捐赠工程项目中的纪念性或者象征性标志,应当予以保留;无法保留的,应当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