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