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