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开展下列相关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开展: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二)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

(五)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鉴定;

(六)中医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

(七)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