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市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并依法注册为非医疗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不得提供中医医疗服务、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