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管理权限决定;专业工程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建筑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