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资质条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建筑工程资质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实行监理。 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不得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