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不得刻划、涂污、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线索,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