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按照表现形式分为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下,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存下来的遗址、遗迹、实物和有关纪念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和烈士事迹发生地、墓地或者纪念碑;
(三)具有历史意义和代表历史见证的旧址、故居;
(四)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红色文化精神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山南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凝炼而成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文艺作品、人物事迹、革命精神、光荣传统和爱国守边精神等。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