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协办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意见;主办单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