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