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墙渗漏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六)其他紧急情况。
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