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