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