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拒绝向供气区域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