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定期巡查制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定期对所属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记录巡查情况。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