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其他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