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指导用户遵守安全规定;
气瓶车或者槽车应当在划定的固定车位内停放,不得超过固定车位核定的容量;
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压力容器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罐)加气;
不得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