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年度计划,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实施情况;
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在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七十二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因气源供应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
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