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种植危害安阳殷墟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林危害安阳殷墟安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建设污染安阳殷墟及其环境的设施,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