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体育彩票、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