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处罚权的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处罚权的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