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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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水用水管理有关的工作。
Chapter 2供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禁止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水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承担蓄水池(箱)等的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收取清洗消毒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Chapter 3用水
对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台水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当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经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用水指标用水,并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节约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浇灌园林、冲刷车辆和机具。
(一)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的;
(二)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的;
(三)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的;
(四)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
(五)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六)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
Chapter 4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
用户更名、销户、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办理,需要结清水费的,应当结清。
供水企业应当一至二个月抄录一次水表,抄录水表时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
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载明抄录水表日期,上期读数,本期读数,本期用水量,本期应交水费,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企业书面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或者合同约定中止供水。
供水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纳;
用户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按照技术推定交纳。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盗水时间×用水价格。在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餐饮、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十小时计算;其他生产经营用户每日按六小时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二小时计算。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指水流方向)设施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外的,室内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室外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
(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内的,终端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是,居民用户自行改动水表位置的,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水表原设计位置的表后设施。
(四)自建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自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至居民用户水表的部分,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个别部位造成的损坏,由供水企业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一并列入维修费用中,维修费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划拨给供水企业。
Chapter 5监督检查
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供水企业对处理意见应当执行;需要由供水企业处理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者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对供水设施发生的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转供或者盗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供水企业不承担供水设施维修责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共供水公告的;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应清洗消毒制度,未按照规定对蓄水池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未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的;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抄录水表并向用户发送水费交纳通知书的;
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以及不执行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
未对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或者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的;
未建立、健全供水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