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期限;

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