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承运人现场拒不卸载、分装的,代为卸载、分装,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装的卸载货物,需要临时存入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应当依法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保管期限的,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告知承运人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卸载货物,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货物卸载、保管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