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编制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超载检测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