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平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六)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