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下列融资活动:

(一)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二)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

(三)以自有资产或者以成员财产(含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或者以成员联保形式申请贷款;

(四)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五)开展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其他融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