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和要求,强化县城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乡镇的直接服务能力,推动城乡生产生活要素有序流动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