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