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检疫辅助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动物检疫辅助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