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前,开办者可以就场所选址、布局等涉及动物防疫条件的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开办者。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