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
(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