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未明确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或者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明显不合理、不可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或者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未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未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示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其他渠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