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即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即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即时复审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