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明示公开渠道。
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该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