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立项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评估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是否存在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五)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现有地方标准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

(六)需要评估审查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审查结果,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