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城乡文明建设成就,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机场、车站、商场、影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制定校园文明行为公约,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鼓励、支持、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