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强制免疫计划;根据动物疫病流行和控制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和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