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