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降压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止供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