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人民警察、消防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教师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急救培训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急救培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急救处置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