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医保、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