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培训、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鼓励医药学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和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急救专业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